乌拉特前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金、奖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中小学、幼心园学生资助工作,更好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及奖助学政策,根据《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巴资助中心[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乌拉特前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金、奖助学金发放细则》。
一、资助范围及用途
享受补助范围为我旗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双语授课寄宿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生活资助金和助学金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支出。
二、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即每学期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1.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即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即每学期625元)。
2.双语授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即每学期675元)、初中每生每年1620元(即每学期810元)。
3.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即每学期675元)、初中每生每年1620元(即每学期810元)。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更改资助标准。
(三)高中教育阶段。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即每学期平均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个档。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享受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享受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中央政策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县镇)非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三、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认定机构与职责
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班级、校级两级认定,两级公示的办法产生,每学期认定一次。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认定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校组织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由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定本班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认定小组全面负责该校符合资助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五、评定程序
根据乌拉特前旗教育局转发《巴彦淖尔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教通字[2009]130号)文件精神,参照该《细则》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并通过评定产生受助学生。基本程序为:
(一)宣传告知。每学期在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之前,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全校教师、学生、家长(监护人)宣传告知资助项目、程序、资助指标数、资助范围等相关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内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信。
(三)班级评议和班级公示。由班主任、任课老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等组成班级评议组,结合每年秋季学期入学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对评议的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学校,如有异议要进行重新评议、调整,再公示,直到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校。
(四)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按照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资助、奖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对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核准认定。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全校拟资助的学生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并能承受子女的上学费用的,要停止向其发放补助费;对于弄虚作假写申请,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终止资助。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情况等资料按自然年度整理装订,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上报上一级学生资助部门。按要求将本校资助学生信息资料报送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过程严防泄漏学生或监护人的一切个人信息,所有学生信息不得通过网络传送,一律采用光盘报送。
六、加大政策宣传、做好育人工作
为了切实提高学生及家长对资助政策的知晓率,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以学校为主阵地通过家长会、墙报、宣传资料、宣传物品、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到“应助尽助”,不因家庭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同时要结合心理健康教育做好育人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塑造学生诚实守信的品格,培养学生积极向上、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精神。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职责分工。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资金申请和拨付。根据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人数及上级下达的资金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各学校;监审股负责监审各学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乌拉特前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审核认定相关资料的管理、跟踪学生资助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及更新。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资助资金由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打入学生监护人惠农一卡通上;监护人不能提供正确惠农一卡通的学生资助资金将打入学校账户,学校组织打入监护人的其他银行卡账户,不得发放现金,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将资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坚决杜绝挤占、虚报资助资金、平均发放资金、分档发放资金,坚决杜绝将资助资金直接打入学校食堂账户抵顶学生伙食费,混吃混搭,坚决杜绝从资助经费中提取食堂煤水电、餐厅人员工资等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三)档案管理。要求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名单、享受金额及相关文件、申请表、评审记录、公示情况等各种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设置封面、盒内目录、卷内目录存档,以备上级核查。
(四)落实监管责任。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存在问题的学校还要进行复查),核查学校档案资料,访谈教师、学生及家长,保证各校在阳光下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