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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7 点击量:769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采砂监管,保障行洪安全,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砂石(含河砂、风化砂)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

  二、严格执行采砂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在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滩涂等范围盗采砂石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无营业执照经营砂石料,未经批准收购、销售砂石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和私自改装的车辆,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

  五、党员及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盗采售砂或为非法采砂、售砂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违法盗采砂石土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售砂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由旗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六、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非法开采砂石料及包庇、纵容非法开采砂石料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在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活动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砂机械设备、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八、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采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为是全旗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揭发各类涉砂石料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奖励1000元——5000元人民币。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举报电话:0478-3216110

  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举报电话:0478-3266973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478-3226596

  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478-3227303

  特此通告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