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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关于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防火戒严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0 点击量:779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时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我旗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从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防火戒严。

  二、防火戒严区域我旗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为:全旗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全旗范围内变电站、输变电线路走廊及周边所属电力设施保护、管制区域。

  三、防火戒严要求:1.在防火戒严期间,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及边缘500米内,严禁野外吸烟、烧荒、野炊、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田埂、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以及在森林草原旅游景区举办篝火晚会、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严禁无防火措施和未配置防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戒严区,严禁司乘人员随意丢弃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全力消除一切火灾隐患。2.在防火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需经旗林草部门批准,严格落实防火责任,提前准备好扑灭火器具,落实好扑灭火防范措施;严禁在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3.加强对儿童和放牧人员的教育,加大对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管力度,严防因玩火、失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4.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林业管护中心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和火情监测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遇重大火情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我旗生态文明建设安全。5.各重点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6.在防火戒严期间,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防灭火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所有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并报告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3606213)、旗林草局(值班电话:3606298)、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值班电话:3215554)。灭火队伍接到命令后要迅速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进行科学扑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