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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乌拉特前旗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4 点击量:1737

乌拉特前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乌拉特前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程序,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全面提高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公务接待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下属单位,旗总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乌拉特前旗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乌拉特前旗接待办公室是乌拉特前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旗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各苏木镇、农牧场公务接待工作。同时,积极发挥对外交流合作职能,依托区域、周边合作机制,搭建友好往来,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与经贸合作、商品交易、宣传推介等大型活动,通过优质高效的接待工作扩大对外联络、促进经济发展,在公务接待中向来宾充分宣传、推介和展示“天赋河套”优质农畜产品,树立乌拉特前旗良好对外形象。接待办公室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  由乌拉特前旗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按照旗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批示意见做出安排,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落实或协助落实食宿安排、行程统筹、安全保障、抵离接送等接待任务。具体范围如下:

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包括随行人员,下同);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3.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4.代表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到我旗开展工作的报告团、调研团、督察组、考核组、巡视组、审计组、检查组、代表委员视察团等;

5.到我旗执行公务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

6.受我旗四大班子邀请的重要宾客,包括企业集团、金融财团、经贸考察团等团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宗教人士、知名学者、海内外友好人士等;

7.出席我旗承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重要领导;

8.国外、境外重要来宾;

旗党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及服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按归口原则由旗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六条  涉及苏木镇、农牧场的接待任务,旗接待办以电话、传真形式或通过旗委机要局电传各地,并协调、落实接待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凡接待来宾用车由旗接待办公室开具接待任务用车单,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接待需要及时配备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重要接待对象(等级任务)在乌拉特前旗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八条  相关公务接待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掌握来宾行程目的和工作意图,细化任务接受等各环节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细致周到、严谨规范的接待方案,配合接待办公室精心组织好各项公务接待活动。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接待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政府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按照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要因事因地制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副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领导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出差人员住宿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协邀请的重要来宾,需接待办公室承担住宿费、交通费,应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以便函形式通知旗接待办公室;属旗接待办公室承担的接待任务,来宾在我旗活动期间相关住宿费、交通费由旗接待办公室承担,具体范围如下:

1.中央、自治区、市级到我旗考察、调研、督查、执行公务活动期间的未结住宿用房;

2.等级任务以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的工作用房(会议室、谈话室、等候室等)以及公务接待和承办大型活动中必需的后勤保障用房(医疗、安保、食品安全、会务等工作人员用房);

3.国外、境外重要来宾的住宿用房及交通费;

4.受邀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的住宿用房、交通费以及重要商务客人的住宿用房;

5.午休房、延时房。

第十七条  旗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设施设备。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接待队伍建设。接待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会代训、调训轮岗和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等方法加强对接待干部旗情礼仪、历史文化、法律政策等知识的培训,整体提升全旗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无公函的,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确属于接待范围的来宾,接待对象归ロ部门办公室应以便函形式通知旗接待办公室。

旗接待办公室接到各大班子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函电后,向旗有关领导及时报送接待对象在我旗的行程安排,并做好接待安排。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部门即时依据任务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票据、来宾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姓名、单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住宿、用餐、用车缴费和接待费用等),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报销凭证要做到“四单合一”即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无公出的接待由党政两办主任签发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

第二十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特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财务部门要加强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209号)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一般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20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桌餐。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和自行用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国家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旗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接待活动)一律不准上酒,工作日一律不准饮酒。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苏木镇、农牧场的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分项核算。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接待费。

为进一步宣传、推介“天赋河套”的优质产品,有效控制接待经费的开支,旗接待办公室可自备酒水(外事活动)、饮品、当地瓜果等食物,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旗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旗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审计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接待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乌拉特前旗本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