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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0 点击量:13099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关于成立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4号)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对旗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领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信息化、财务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定点帮扶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宣传思想、精神文明、文化、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纪检等工作。联系指导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事务工作。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规划发展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出资企业章程。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部门加强合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

(三)财务监管和资本运营科(国企内审科)。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监督;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等工作。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

(四)产权管理和考核分配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审查、监督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方案。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0名(所需编制从市财政局连人带编调剂3名,增加7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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